深圳市视光学会

Shenzhen Optometry Associ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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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视光学会是我市从事光学工作的眼科医师、验光师、眼镜光学和眼保健产品生产工程技术人员、有关管理人员及相关企业自愿结成的地方性、学术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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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会章程

深圳市视光学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为深圳市视光学会,英文名称SHENZHEN ASSOCIATION OF OPTOMETRY,英文简写SZAO。
第二条  本团体的性质:深圳市视光学会是我市从事光学工作的眼科医师、验光师、眼镜光学和眼保健产品生产工程技术人员、有关管理人员及相关企业自愿结成的地方性、学术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是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团结视光学界和视光行业管理与研究人员,积极开展视光学与科技管理、政策研究,促进视光科学技术的繁荣和发展,促进视光科学技术的普及和推广,促进视光科学技术人才的成长与提高,为推动我市视光学研究,提高视光行业技术的效率和水平做贡献。  
第四条  本团体接受业务主管单位深圳市相关职能部门及单位,并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深圳市民政局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团体的住所在深圳市北京大学深圳医院。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开展学术交流,活跃学术思想,提高学科水平。
(二)普及视光科学知识,推广视光科学科研成果;开展会员继续教育、技术培训和青少年科技活动。
(三)组织编辑、出版相关内部杂志及其他科书刊、会讯等。
(四)组织开展相关展览活动,提高学科国际水平。
(五)开展学术交流,与其他地区外有关学术团体和科技工作者的联系和友好交往。
(六)开展科学论证,提出政策建议;接受政府委托承担相关专题研究、咨询服务和会员培训等任务。
(七)向党和政府反映会员的意见,建议和要求,维护会员合法权益。
(八)组织开展符合本会宗旨相关的社会公益事业。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团体的会员种类包括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在本团体的学科领域内有一定的影响;
 (四)热心支持和参与本团体活动;
 (五)个人会员须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取得本科以上学历,或为本专业有关的管理人员并在本学科领域内有一定影响者。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享有继续教育等活动的优先权及优惠。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最长不超过6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构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在理事人数多于50名时,可根据需要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最长不得超过三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能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七)承接购买服务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本会会费标准如下:
  (一)会长、副会长每年缴纳会费500元;
  (二)常务理事、理事每年缴纳会费300元;
  (三)一般会员每年缴纳会费100元;
  (四)一般会员单位每年缴纳会费5000元;
  (五)理事单位会费6000元。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由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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